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须知
一、首诊转诊制度
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城乡老年人和劳动年龄内居民实行首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区属(由区、镇政府主办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经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急诊除外)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凭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诊转诊有效时间为180天。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须知
1、连续参保缴费享受哪些待遇?
答: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同时享受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能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超过90天了,发生的医疗费用中途要进行结算吗?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进行结算。每一个结算期计算一次住院,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是按入院时间还是出院时间计算?这时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在入院年度还是出院年度计算?
答:连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 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当次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年度分别累加计算。
未连续缴纳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跨医疗保险年度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的,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市内转诊转院至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 经该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可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门诊转诊有效时间为30天。
24小时内转院的按连续住院办理,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进行结算并累计计算。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未发生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转入院起付标准计算;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已发生基金支付费用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转出院起付标准计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所医疗机构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协和、人民、中日友好、北医三院等A类,医科院肿瘤、北京肿瘤、阜外心血管、口腔、安定医院等专科,东直门、广安门、北京中医院等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无需选择。
四、全市区属三级医院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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