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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

北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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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中医药继教委发〔2018〕1号

北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地区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北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北京辖区内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全体继续教育对象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类执业医药护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章 审验依据

第三条 学分审验依据是《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北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学分管理等有关条款。授予国家级和北京市级I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及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北京市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系统公布的项目为准;在京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授予I类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北京市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系统项目备案、发布系统发布的项目为准;按规定应在北京市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系统项目备案、发布系统备案而未执行的各类项目不予认可。

第四条 中医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分。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为职务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条 审验内容为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期间中医药人员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章 学分审验方法

第六条 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网上审验为主,结合抽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及全国性社团组织授予的纸质∕电子Ⅰ类学分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验工作分级进行。北京市辖区内三级中医类医疗机构中的人员获取的学分由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审验,其余中医类医药护执业人员获取的学分由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审验,北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办公室进行抽查审验。

第八条 各单位审验学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 三级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学分审验。

(2)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辖区内除三级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中医类人员的学分审验(区直属和辖区内民营三级中医类医院的学分审验由各区负责)。护理专业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其学分审验由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3) 北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办公室以抽查护师和中级职称及以上中医药人员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为主,并将抽查部分初级人员。

第九条 学分审验抽审标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抽审单位:各三级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参加抽审。各区抽取二级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1-2家,一级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1家,社会办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 1家。

(2)抽审对象:各级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其他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类执业人员。

(3) 抽审人数:在北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人员管理系统中,按指定单位的科室人员抽取。

(4)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需要,对特定单位开展的学分审验工作将另行通知。

(5)审验流程

学分审验流程,具体分为:

1.各区卫生计生委和三级中医类医疗卫生机构学分审验;

2.准备相关学分证明材料;

3.北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办公室集中审验;

4.复审。

第十条 北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办公室对抽查审验中认定的不合格材料(包括网上信息和书面材料)所授予的学分将不予认可,并向被查单位现场反馈。各单位对抽查审验认定的不合格材料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审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最终认定结果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确定。逾期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材料的,由各单位负责。

第四章 审验要求

第十一条 学分审验是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审验质量和效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落实学分审验工作,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中医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取的学分严格审核。

(二) 被抽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学分证明材料(学分证书、论文复印件、学历教育证明、进修证明、获奖证书等)。授予讲授国家级、市级、区级项目学分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授予院内自管项目学分者,须提供自管项目计划。本单位集中授予学分须提供学员出勤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