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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公费医疗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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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特制定我院公费医疗管理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医师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自觉遵守“保证基本医疗用药,克服浪费,控制使用进口、贵重药品,非医疗必需药品及保健药品不予报销”等原则。

二、医师应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不跨科开药,不做与本科无关的检查和治疗。

三、认真实行“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制度,对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患者,应由科主任、保健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签署转诊意见,使用统一的“公费医疗转诊单”,及时转往有关医院诊治。对外院转来的享受公费医疗的患者,要纳入本院公费医疗管理范围。

四、离、退休人员就近医疗需到单位所属区县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就近医疗证,凭证报销就近医疗的费用。

五、门诊办每月抽查门诊中、西药处方和门诊病历一次。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用药、大处方、重复处方现象进行纠正,并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要求药房将处方单独存放和管理,主动配合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提供所需处方及有关资料。

七、公费医疗代管单位的管理

(一)、代管单位分类:(1)中央单位(2)市属单位(3)区属单位

(二)门、急诊病人的管理

1、实行凭证就医、现金交费、双处方和使用门诊病历的就诊制度。病人在首次就医时需建立门诊病历,在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医疗证》。接诊医师应认真书写门、急诊病历,详细记录诊治情况。

2、医师根据病情适量开药。患者一次取药限量:西药不超过五种,中药不超过三种。慢性病人限期药量一周,行动不便的,限期药量两周。离休、退休老同志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十种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可开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服用中药汤剂的患者,汤剂限量七剂,最多不超过十四剂。

4、符合在急诊就医的患者,医师一次开药不超过三天量。

(三)、住院病人的管理

1、病人在住院期间,医师要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以减少不合理费用的发生。

2、出院带药限量不超过6种,限期为1-2周。

3、医疗费用报销,应先由医疗保险办公室对其在住院期间的《住院保险结算清单》进行审核,住院处提供属于自费范围的清单,以此办理报销手续。

(四)、对区、市属单位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报销。具体规定详见《公费医疗审核报销制度》。

八、本院职工公费医疗管理

本院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参照代管单位管理办法执行。具体规定详见《本院职工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九、医疗照顾人员的管理

1、在门、急诊就医或转诊到其他医院就医所需医疗费用,住院患者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持卡就医。

2、对超量处方、重复处方药品,一律使用白色处方取药,并支付现金,费用由个人负担。

3、病人住院治疗时,享受副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可住单人间病房,司局级干部应住双人间病房,超此标准者,其床费超出部分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以上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就近医疗管理须知

根据市医保发[2005]29号和劳社医发[2005]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就近医院的选择:

1.可以选择两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合同医院,另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社区服务机构),就近医院必须是医保定点医院。

2.要根据实际需要就近选择,报单位进行登记,由单位汇总后填写《享受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近医院登记备案表》,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就医管理:

1.在本人就近医院就医时,须出示《医疗证》,持病历或手册就医,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处方,双复写,双划价。

2.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符合规定的公费医疗予以报销。

3.无论各种原因,就近医院不得进行转诊。必须由合同医院出具转诊证明。

4.年度内不得变更就近医院,如必须变更者,待批准后所发生的费用才可审核报销。

三、医疗费用审核:

1.就近医疗所发生的费用现金结算,原报销方式不变。

2.报销时须提供诊断证明书、收据和明细清单。

  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1年11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