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病管理办法
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液透析。
一、患有以上疾病的病人,需由医生开据“诊断证明书”,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一式两份,经医保办公室登记、审核盖章。由病人到所属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相关科室对其审批后的《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存档。
二、当参保人选择我院为特殊病种治疗定点医院时,接诊医师需确定患者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在有效期内,之后方可进行治疗,同时建立“三种特殊病”门诊病历,并参照医保住院病人的管理办法办理交费手续。
三、患者使用特殊病报销范围内的药品时,必须在医院药房领取,不得在药店买药。治疗期间需使用特殊病报销范围外的药品或治疗时,应交纳现金。
四、有关科室应设专人负责对门诊特殊病人的治疗和费用管理,住院处按期结算医疗费用,由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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