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患者门诊温馨提示
医保患者门诊温馨提示
1、医保支付药品费用的两条基本原则
① 疾病诊断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药品说明书中适应症规定;
② 临床用药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药品的服法、用量、给药途径、禁忌症等要求。
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说明书适应症可在医生工作站查询。
2、医保支付药品用量规定
① 急性病支付3日药量;
② 慢性病支付7日药量;
③ 行动不便、长期患慢性病,支付14日量;
④ 患以下十种病(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文件)。
3、朝医保发[2011]4号文件、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及朝阳区医保医师服务协议:关于实名就医及门诊委托代配药的意见。
① 医师在接诊时应主动查验患者的社保卡或医保手册,发现持卡者非本人就医的应及时予以制止。
② 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证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③ 医疗机构门诊医师在查验委托人社保卡、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军官证)后,可根据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开药,并在《门诊急诊病历手册》上记录代配药品种、用药量。
④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代配药的情况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⑤门诊医师不得为不符合委托代配药规定的患者开具药品。
3、医保支付中药饮片规定
① 单味使用,医保均不支付的饮片有:
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哈蟆油、冬虫夏草、蜂蜜(配制丸药除外)
各种药用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睛;
各种可药用的食品、副食品,如银耳、燕窝、酒、糖、茶叶、水果等。
② 单味使用医保不支付,在复方中合理使用医保支付的饮片有:
三七、何首乌、枸杞子、阿胶、阿胶珠、鹿角胶、龟甲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西红花、羚羊角、牛黄、麝香、大枣、核桃、龙眼肉、薏苡仁、黑芝麻、赤小豆。
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有疑问请咨询: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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